經濟部今(3)日將召開第一場公聽會,討論《礦業法》修法。《看見台灣》導演齊柏林遇難前一句「亞泥又挖更深了」,讓水泥業開挖礦石,成為環團撻伐的對象,也讓《礦業法》修法備受矚目。
但其實水泥業是「循環經濟的心臟」,廢棄物有些可以做為水泥生產過程中的輔助燃料、也可以摻入水泥來減少天然礦石的開採,因此,本次《礦業法》修法要兼顧環保與產業,提供水泥業者生存的空間。
為什麼說水泥業是「循環經濟的心臟」呢?首先,水泥生產過程中的窯爐為了維繫其1,500度的高溫,要不斷的投入煤等燃料。但包括廢輪胎、科技業製程產生的有機溶劑,都是很好的輔助燃料。此外,來自畜產業的病死豬、病死雞,動物裡的油脂、骨頭的鈣,都是很好的有機燃料。
而高爐煉鐵所產生的爐石、爐碴,可以投入水泥,目前的技術已可以取代30%以上的天然礦石。因此,從循環經濟的角度來看,台灣應該留下水泥產業。
以日本為例,每生產1公噸的水泥,大約可處理400公斤的廢棄物,台灣每年約1,000萬噸的水泥產量,就可解決400萬噸廢棄物,特別是台灣高科技業廢液處理,這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了。
近來,也有環團主張台灣不該再開礦,台灣若有需要水泥,只要仰賴進口即可。但這是「以鄰為壑」的想法,不挖自己的、只挖別人的,是不正確想法,如果採國內的礦石是錯誤的,進口水泥—開採其他國家的國土也是不對的。而且進口水泥還會帶來更大的產品碳足跡問題,未必比較環保。
再以國家安全的角度看,水泥是戰略物資;全球水泥年產量約40億公噸,其中,中國大陸就占了一半達20億公噸,印度3億公噸,日本1億公噸。台灣大概只有1,000萬公噸;過去曾發生大陸水泥傾銷台灣的問題,如若進口,只要進來300萬噸,影響也是很大的。
因此,留下台灣水泥業,政府也有必要盡快與民眾溝通水泥對循環經濟的重要性。
此次《礦業法》修訂,因行政院版本尚未完成行政程序而無法送案略顯不足,畢竟行政部門會整合各部會意見,再透過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,使修法意旨可以操作並落實。
目前行政院公告的《礦業法》版本有限縮業者權利、加強管理、導入環評及保障原住民權益等特色,值得關注的議題包括:第一,認定礦權展限不是「新權利的賦與」而是「舊權利的延伸」;另外,展限被拒不得求償。第二,明確礦業用地核定之規範;第三,規範礦業用地經核定後取得土地使用權之作為;第四,導入環評,以面積及生產量區分適用之法條(環評法第5條或第28條);第五,保障原住民權益。
惟若基於公益或其他因素,業者展限被拒,勢必遭受重大損失,並危害經濟發展及勞工之工作權,應可請求相當之賠償為宜。否則採礦動輒數十億的投資,恐讓業者投資止步。
此外,環評法第5條所規定之開發行為,實務上均係在進行開發「前」辦理環評,若擬用於「已開發」礦區(如:展限環評)恐有疑義,而環評期間不停工與現行環評法規定不符宜明定於環評法內。
另保障原住民權益立意良好,惟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對於同意或參與權之行使方式及程序尚未明確,現階段若擬納入恐窒礙難行,或可考量先明文保障原住民諮商、參與及利潤分享權利。
(本文由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教授吳榮華口述,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