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銀行於7月1日將代表政策利率的重貼現率降低至1.375%,臺銀、合庫、一銀、華銀及土銀等五大銀行也隨即將1年期平均存款利率降低至1.04%,這意味著台灣已進入空前低利率的重大挑戰。
為因應此種變化,企業界勢將進行更多投資,以便將資金導向投資報酬率較高的標的,但也將同時面臨更高的投資風險。至於升斗小民則無法如同往昔一般,透過在銀行高額存款即可夜以繼日的累積財富。面對定期存款年利率僅有1.04%的財經窘境,軍公教人員領取的18%優惠存款,格外引人側目。
18%優惠存款是民國五、六十年代,政府鑑於軍公教人員待遇微薄而提供的政策性補貼,以確保渠等退休後可以自食其力、老有所終。然而,隨著日換星移、情境變遷,上揭歷史因素已不復存在。
此期間軍公教薪資逐年略有改善,反而企業員工多年來薪資調幅極小,甚至每月最低薪資未達3萬。相形之下,18%補貼即暴露其公平性與合理性之不足,以致引起社會其他群體及年輕世代的批判與撻伐。尤其18%補貼所產生的巨額財政負擔,也使政府不得不藉著「改革」,以實現資源分配的公平與正義。
「改革」,顧名思義就是改掉它、革除它,被改被革的18%既有利益者當然會反彈,政府也將遭到「侵害人民信賴保護原則」的指控。幸好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業已揭示:信賴保護原則不能無限上綱,如果政策的改變確有公益之考量,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,只要所採行的措施符合必要且合理之程度,即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。
政府基於全民利益而改革不合時宜的18%補貼,務要提出詳實的精算、周詳的配套,以減緩被改革者的衝擊,並應將其事實與法理向人民透澈說明,自可獲得大多數人民的支持。另一個值得檢討的相關議題是,法律所規定的年利率5%。民法第203條規定: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」。該條文是民國18年間,立法者配合當時台灣資金市場而制定,迄今相隔已87年,從未修改,但社經情勢及資金交易習慣早已今非昔比。
不合時宜的法規,自然產生失衡的社會現象。舉例言之,債權人經由訴訟而對債務人贏得100萬元的勝訴判決。如果債務人遲延一年才清償,加上5%的法定利息,該債權人可獲得105萬元的本息。
但,如果債權人立即受償,而將100萬元定存於銀行一年,按年利率1.04%計算的結果,一年後他連本帶利只能拿回101萬400元。也就是說,債權人將金錢「定存」給債務人而非銀行,投資報酬率反而較高,豈是合理?
由此可見,針對與現實環境相去甚遠的5%法定利率,立法院理應儘快修改調降,以符合當下資金環境;尤應於修改的條文中,賦予執法者將來因應市場變化而機動調整利率之空間,以免今人老是受苦於前人的規範,則人民甚幸。(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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