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個真正e化的資訊平台,上面的資訊不但可以e化的方式貯存、傳輸,而且,使用—做成決策,付諸行動。
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中,有一個是設置真正的電子登記平台,但經濟部亟力反對。經濟部主張,第一個層面,已設立一站式電子申請系統,公司設立登記可線上一步完成;第二個層面,已有中華民國工商行政系統,公示150萬家公司行號的資訊;第三個層面,資訊須審查,並暗示修法委員會建議不審。
但是,經濟部誤會了。就第一個層面,修法委員會所關切者,不是有無一站式電子申請系統,而是該系統的效果:民眾有無使用、經濟部有無使用儲存於系統內的資料,做成決策,付諸行動。資訊因使用而有價值。
就第二個層面,修法委員會所關切者,除公司的家數外,更關心資料的項目、品質。只看見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人是誰、地址在哪兒、股東出資多少,資訊不夠,還要進一步,例如,了解基本營運狀況,包括員工、資產有多少、生意做了多少,以及這些資料是否可靠—如出名的董事是不是人頭?
至於第三個層面,修法委員會既未建議不審查,亦未建議不在事前審查,而是不再由第一線的申登人員來審查。審查者從申登人員改為電子化的資訊系統,它在經濟部的指揮下,根據查核規則進行審查。負審查職責的自然人,有設計查核規則的人,也有管理資料庫的人。修法委員會建議的審查,要比申登人員執行的審查要確實得多,不僅形式而已。
例如,某甲若曾背信,被判有期徒刑一年,服刑期滿未逾二年,就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。若有真正e化的資訊平台,指示電腦查對犯罪人士的資料庫,即可得悉某甲不得任董事,某甲的資料就無法輸入該公司董事的欄位。第一線的申登人員怎會知悉某甲有前科?申登人員的審核能力一定比不上資訊平台,更何況某甲等例外訊息一旦印出,白紙黑字,人情關說都難成功。
另一個會讓違法人士及時現形的例子,是財報須查核的公司。這些公司的規模夠大,在2016年底,有42,356家,全部應該聘會計師查帳,但根據會計師公會的統計 ,自2011~2015年,未遵循規定的公司卻高達50.5%,超過兩萬家。
法律怎麼立,就應怎麼執法,如有人膽敢違法,就應準備擔負其後果,而不是與執法者賭「你抓不到我」的遊戲。一旦使用真正e化平台,只要屆提交財報的時間,若還不見查核報告,違法公司立刻現形。接下來,資訊平台會發送通知,提醒這些公司趕快遵法,不致使另一半遵法的20,975家公司成為傻瓜。另外,如果經濟部的資訊平台貯有主管機關才看得到的股東名簿,那麼,政府機關也有機會知道百尺竿頭與葫蘆公司的最終受益者,其實就是許金龍,於是,樂陞案可能也不會發生,假收購真炒股事件的受害人可少一群。
我國政府很早就開始陸續建立大型行政資訊系統,1998年推動「電子化/網路化政府中程推動計畫」,發展網路,迄今已近20年,數位政府不應是口號。
(作者是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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