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鄭月娥當選特首翌日,香港警方即預約拘捕及將起訴九名占中人士。港府這一行動,無論怎麼解釋,都會讓人想到,一天前林鄭月娥說要以修補撕裂為首要任務的話。港警的預約拘捕和起訴,不是警方的單獨行動,至少檢控罪名一定要徵詢港府律政司,而律政司也要透過司法機構協調相關的檢控行動。何況這是重大法律行動,當然準備很久的。
這一事件,暫時關注點有三:一是林鄭月娥是否知悉相關安排;二是罪名如何確定;三是事隔兩年半後作出這一法律行動的背景和用意。
首先,林鄭月娥可能早就知道要對占領行動核心成員採取法律行動,因為兩年來,相關的說法不斷浮現,港府包括身任政務司長的她,也曾有過回應。但林鄭月娥有可能不知道行動時間,包括定在她候任的首日。
林鄭月娥昨天早上十一時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會面,被問香港政府是否怕影響其選情而在選舉後行動,她立刻強調自己事前完全不知道警方行動,檢控工作應由律政司獨立進行。但她同時又強調「修補撕裂不等於要在法治上妥協」,「現任和候任特首也不應干預檢控工作」,這些話可能是有備而來的遁詞。
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直接出來幫手,說落案起訴占中人士,並不是由林鄭月娥去做的,是根據司法程序進行,林鄭月娥要競選,沒有時間去「部署」,事件不應「算在林鄭月娥的頭上。
放下林鄭月娥的角色,回看有關的控罪,九名占領中環運動核心成員都被控以同罪,但三名發起人將被控多於一項罪名,包括「串謀公眾妨擾罪」和「煽惑公眾妨擾罪」。
在香港現行的普通法下,「公眾妨擾罪」元素包括,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法律容許、行為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,或影響公眾可共同使用的權利,例如霸占公眾本來可以使用的地方。而在判案中,這些罪名的判罪,將可輕可重,最重的可達七年重刑。
是以,當局以此罪來檢控九人,經過反覆掂量,罪名涵蓋廣,刑責彈性大。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,法官考慮參與占領行動人士是否觸犯公眾妨擾罪時,要考慮每名被告人做什麼行為,不是所有占領期間的事都可當成被告人所作,亦要平衡集會及言論自由。若法庭信納被告行為超越一般集會和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,達到不合理地步,法庭可判處監禁,刑期未必會短。
在一定層面上看,對占領行動核心成員採取法律行動,球自此踢給法官。而這一行動不早不晚,時隔兩年半行動,除了特首選舉外,當然有更大的背景。
這背景有二,都跟七月一日有關。一是現任特首梁振英任期滿,他需要行使他最後的特首權力,處理完任內有爭議的事。另一背景,不只跟換特首有關,還跟將到香港來監看換特首的人有關。香港現任特首和候任特首,昨天上午第一次見面,談的就是七月一日香港回歸二十周年這件事。要迎接習近平到香港,當然不容占領行動回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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